天津市立法规范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

2014-03-20 03:11阅读:49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日前,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为防止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天津市正式实施了《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设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将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一旦实施商业贿赂将被列入不良记录,购销合同将自动解除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办法规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如果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一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