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下称《规定》)日前正式印发。根据规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公立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将被禁入。
依照《规定》,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规定要求,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耗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做减分处理。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而之所以出台这一政策,目的旨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