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月1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原来规定:区域性批发企业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中国药品市场调查研究报告)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此次修改后,区域性批发企业可直接由企业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从即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