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6日,台湾卫生福利事务主管部门公布新修订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该草案将有条件开放代孕,并对委托者和代孕者的资格做出相应规定。目前草案已送该部门法规会审查。
据了解,该草案规定,委托者须为不孕(不孕症诊断治疗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夫妻,且至少有夫妻其中一方的精卵,孩子出生后的父母为委托夫妻。代孕者须为20至40岁、曾生育子女的台湾女性,且不得使用代孕者卵子,以免衍生血缘纷争;代孕应为互助、无偿方式,不可有额外的金钱报酬,但拟设检查、医疗、交通、营养、工时损失等费用上限,代孕次数暂以三次为限。
针对有舆论质疑部分医师是否会私下操作代孕?台湾卫生福利事务主管部门官员表示,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违法医师可处10万至50万元新台币罚款,甚至还会暂停医师执行人工协助生殖业务。
此外,考虑到初期代理孕母来源不多,草案也同意通过“居间机构”安排代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