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相应品种的生产,已获得批准的委托加工也应一律废止。
据了解,中药提取物(中药提取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的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挥发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等成分。中药提取是中成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提取能力。
《征求意见稿》中,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相应品种的生产,已获得批准的委托加工也应一律废止。二是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中药提取物,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三是对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实施备案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备案的中药提取物一律不得用于中成药的生产。
业内人士指出,该文件表明国家大力整顿中药提取产业,原料有保证才能确保质量,为后续提高我国医药整体实力奠定基础,也有利于实现中药国际化进程。中药提取产业在这一政策影响下,将可能迎来一次大规模的兼并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