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病历等,具体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户及户成员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等。
《办法》明确,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含中医药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相应的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利用、质量控制与信息安全保护要求。《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办法》规定除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定需要以及法律需要之外,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允许,禁止以任何形式查询调阅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向责任单位申请同意,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任何用途。
违反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凡情节严重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务和管理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提出复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