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石家庄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票据由财政厅统一规范印制,省以下财政部门不再印制任何医疗收费票据。
据了解,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分为《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收据》和《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收据》,使用对象为市县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使用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据和住院收据,同时作废,不再作为报销凭证。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对规格和样式进行了统一。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为两联,第一联为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第二联为存根联,红色墨色。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写)为三联,在机打两联的中间增加一记账联,黑色墨色。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般设一式三联,与门诊收费票据(手写)三联相同。
根据要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写)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写)要按照票面所列项目如实填写;机打票据要打印每项项目及明细,打印项目为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和其他,打印按上述次序纵向打印。其中,药品费项目包括西药费、中成药费和中草药费。实际医疗过程中未发生项目不在医疗收费票据上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