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优质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选择实施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严禁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
《意见》要求,加强对就医诊疗行为的监督。发挥医疗保险监督执法队伍的职能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就医诊疗行为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纠正欺诈骗保和不规范诊疗行为。对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医疗保险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在住院费用和药品、医用耗材等方面的使用情况,将就医诊疗行为纳入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