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市卫生局发布了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医疗资源配置薄弱的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
据介绍,《实施意见》共有28条,进一步明确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政府各级部门要从审批程序、税收和价格政策、大型医用设备(医疗设备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准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各方面给予社会医疗机构优先关心、优先支持。
《实施意见》规定,将社会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县区域卫生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和床位调控标准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实施意见》指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开设中医坐堂诊所。
《实施意见》明确,公立医院改制将支持鼓励优先选择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医疗机构参与改制。
《实施意见》强调,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上海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支持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上海市设立合资、合作、独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凡是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支持社会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贷款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向相应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贴息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将社会医疗机构用地需求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