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医生错开药品,仍然执行“药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原则,卫生部昨日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强调的“除药品质量原因外,一经发出,不得退换”条款,被法律界人士及消费者一致诟病,认为此项规定有违我国《合同法》,侵害消费者利益。
在昨日印发的《规定》中,卫生部要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同时强调,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即便是医生错开的药品或者是患者服药后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
“不可否认,药品不退换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防止假劣药品混入药房,是对患者用药安全负责,但是这个规定显然是有违《合同法》的。”业内人士表示,患者从医院开出药品,患者就与医院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退换货应按照《合同法》以双方的意愿为前提来协商进行,而不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进行约束,《合同法》中也没有药品属特例商品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北京多家公立医院发现,大多数医院不愿为患者退换药,即使换药,需要在经办人员对药品严格审核之后才能办理手续。北京某二级医院药房负责人透露,“已经按照药方配好的中药材是不能退换的,因为每个人的药方肯定不一样,退换后的药品无法卖给下一个患者。”
某连锁大药房北京地区负责人也表示,“只要消费者走出药店,如果没有质量问题,药店一般不会为顾客退换药品。”不退换是多年来的行业规定,无论顾客是否打开包装都不能退换,众多药品连锁企业也遵循这一行规。
法律界人士认为,药品保障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尽管药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原则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其他患者健康,但如果是医生自身原因开错药或者患者用药后发现有过敏反应,那么就应该予以退换。
“药品退换不能一律说‘不’或干脆‘不退’,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店应该建立完善的药品退换制度,使退货有章可循。”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商品有瑕疵或有质量问题才可退换,但如果是医生开错药或者患者服用药物有不良反应,如果退换药品能够保证下一位消费者的安全并储存符合要求,包装完整,批号和发票等资料完全吻合,相关机构应该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