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发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

2010-12-06 04:23阅读:98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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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3日发改委、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发布。

意见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包括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于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即俗称“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障碍,使民营医院在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

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意见》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外资办医在审批程序上进行简化并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可纳入医保定点,可参加职称考评

《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在用人环境和学术环境方面,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

将分为营利和非营利性质

为了落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等相关部门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税收价格等方面。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经营目的进行划分。过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由政府举办,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通常定位为营利性。这次医改方案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是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大创新。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在接受捐赠、土地使用等方面也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允许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连续、动态监管,引入社会监督

《意见》把加强监管作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制定了相关政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

在经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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