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卫生厅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其品种使用和销售额要达到一定比例。
该办法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非目录药品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非目录药品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三级综合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二级综合医院不低于90%。
该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要完善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规章制度,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的权利。
该办法强调,不履行职责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责任。
执业医师违反规定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政府补助工资或者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理。
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