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通知

2009-12-07 02:32阅读:112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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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即日起,甲型H1N1流感检测工作将在中国各甲流H1N1流感定点三级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有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且通过有关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开展,有关费用按照下发的《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今天,中国国家卫生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以便及时有效地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进行明确诊断、分类管理并采取及时的医疗措施,早期发现、诊断和救治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

     《通知》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决定本辖区医疗机构是否开展此项工作,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对拟开展检测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通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的PCR实验室资质认定”等条件。

      对于具体的检测工作,《通知》指出,对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已住院治疗需鉴别诊断的病例等重点人群,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并送相关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严格按照核酸检验国家标准和《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执行,并及时将检测到的重症、危重及死亡病例留存的阳性标本或提取的病毒核酸送当地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后续基因测序等工作。

     《通知》最后强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前,要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当地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对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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