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中介可参与预约挂号但禁收额外费用

2009-10-13 08:58阅读:41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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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卫生部网站获悉,《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最终稿下发,要求从今年11月起,所有公立三级医院都要开展实名预约挂号服务。卫生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公立医院均可与第三方中介合作开展预约挂号,但前提是收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公立医院11月起预约挂号

早在8月5日,卫生部出台文件,就预约挂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较之预约挂号征集意见稿,最终稿并没有大的改动,只是预约挂号实施的时间由原先的10月推迟到11月。届时,所有公立三级医院都要开展实名预约挂号服务。

禁止第三方收取额外费用

预约挂号征集意见稿中提出,“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挂号费用和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公立医院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引起社会争议。记者注意到,在最终稿中还是保留了这一提法。最终稿中明确表示:“已经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有偿预约挂号服务收取额外费用的,要立即进行清理整改”。

到底是“医院不得和中介机构合作”,还是“可以合作但不得额外收费”?就此问题,昨日卫生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明确表示:“医院可以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开展预约挂号,但收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这名负责人解释,最终稿中强调的是这种合作式的预约挂号不得向患者收取“额外费用”,而公立医院与第三方中介在物价标准范围内的正常合作是被允许的。

昨天,邓小虹表示,北京市卫生局3年前就终止了与挂号中介爱康公司的合作,今后,至少政府不会再出面组织与中介的这种合作。

但她同时表示,现阶段要求各医院自行建设预约挂号网络平台也是不现实的,预约挂号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行预约挂号最根本目的是引导患者合理有序的就医习惯,最终的努力方向还是社区医院与大医院的双向转诊。“如果医院与第三方合理合作且不收取额外高额费用,我想这种做法也是无可厚非的。”邓小虹这样说。

此前,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网络预约只能收取物价部门限定的费用3元/号次,不得捆绑收取其他增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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