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仿快过时 药企应转变思维调整药研方向

2009-04-24 10:53阅读:65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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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国外批准的新化学实体有减少的趋势,另一方面,国外新批准的产品越来越多地在华享有化合物等基础专利保护,国内药企只能等专利过期后才能上市产品,这直接导致了先前开发模式下可开发资源的枯竭,抢仿国外新上市产品的开发思维需要及时转变。

 2009年一季度,跨国制药巨头间三次大手笔的并购涉及金额达数百亿美元。业界分析几起并购利弊时,有赞誉之声,亦有前景堪忧之虑。跨国巨头掌有多方面的资源优势,交易前肯定会审慎评估并购的风险与挑战,也会充分考虑诸多批评者的担忧。为什么还会进行并购呢?

  从企业的运营情况分析,产品线的拓展应是几次并购大手笔的主要推动力。以辉瑞为例,去年立普妥的销售额是全球销售额最高的药品,占辉瑞总销售额的1/4以上。但立普妥专利将于2010年到期,面临通用名药物的激烈竞争,届时,销售额及利润的急速下滑已是必然趋势。辉瑞必须寻找到新的产品,弥补立普妥利润下滑。在自身产品线中尚无“重磅炸弹”级产品能接续的情况下,只好寻求外部有潜力的产品,并购就成了为数不多的选择之一。

  相形之下,国内药企也面临新产品开发的危机,但却是另一番景象。以往,国内药企常采用的开发模式是紧密跟踪欧美新药上市的动态,尤其关注“重磅炸弹”级潜力产品,在新产品于国外上市后,争取第一时间在国内获得批准。过去这一模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而今,抢仿国外新上市产品的开发思维需要及时转变。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化合物等基础专利保护,使先前模式下的开发资源趋向枯竭。

  我国1992年修订《专利法》,1993年起给予药品产品专利保护,而这一立法措施对医药行业的影响近几年才逐渐显现。虽然1993年开始产品专利保护,但由于新药开发通常需要持续多年,而基础专利都是在新药开发的前期申请,于是乎,1993年之后几年上市的新药基本不可能在国内有化合物专利保护。同样,1993年起开始申请专利的化合物,要想开发成功,一般也要耗时多年。新药开发的长周期,延迟了化合物专利保护对国内新药开发的影响。

  现今,一方面国外批准的新化学实体有减少的趋势,另一方面,国外新批准的产品越来越多地在中国有化合物等基础专利保护,国内药企只能等专利过期后才能上市产品,这直接导致了先前开发模式下可开发资源的枯竭。

  另外,近几年国内药品注册审批要求更趋严格,注册申请不被批准的风险显著升高。原有开发模式下,很多药企将重点放在“抢”上,抢更多的机会、更多的品种、更短的批准时间,却轻视了申请的质量。经常出现同一品种多家都在申报的情况。当审批要求收紧后,很多申请申报失败是必然,进而造成行业资源的极大浪费。本月公布的新医改方案,亦再次明确了“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的要求,未来,药品注册审批要求只会更加严格。鉴于此,药企应转变思维,在原有开发模式之外探索新模式,及时调整研发方向。

  而在研发过程中,很多企业选择与外部机构合作,若想在新产品开发中取胜,必须强化外部资源的利用。企业如能找到优化、整合外部资源的新路径,改变过去众多研发机构横向重复开发、严重浪费行业资源的局面,发挥国内研发人员数量多、人力成本低的优势,加强研发各环节的整合,使研发向纵深方向发展,逐步形成药企主导研发的格局,无疑将促进国内研发水平的提高。

  有实力的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国际研发资源,将自身介入产品的国际研发中——既可考虑从国外引入成熟的产品,也可购买国外正研发产品中的国内许可权,还可将自己的产品借助国际资源推动研发进程。

  当然,企业更急迫的是要提升自身的研发管理水平,无论是直接从外部购买项目,还是与外界机构合作,企业都要积累研发链条上各环节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以及相应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要练好内功,具备识别机会、管理研发、控制风险、评估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能力等等。在还不具备上述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借助专业公司的力量,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便在项目开发中做出更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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