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价格新增“可承担”原则

2009-04-20 09:23阅读:64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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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安全有效,其次是相对低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医改配套方案将于本月底出台。昨天,在2009年中国医药卫生行业社会责任论坛上,中国药学会药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瑞霖介绍,基本药物制度中,对基本药物的概念,将增加并强调“社会与公民可承担”这一原则性表述。 

  宋瑞霖解释说,新增加的表述意味着,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并非一味选择便宜药,而是合理的低价药物,即首先是安全、对疾病有疗效,其次才是相对的低价。 

  同时,宋瑞霖还透露,目前遴选的国家基本药物,基本是上市5年以上,疗效稳定、安全的药物,加上“公众可承担”这一价格原则,今后,国家基本药物中的化学药品,将以国产仿制药为主。 

  对于效果较好,但价格较高的药物,并非要退出基本医疗市场。宋瑞霖建议,卫生部门应与医保部门合作,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确保患者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医保情况,自由选择基本药物或高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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