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是高科技、高投入、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业,世界各国历来非常重视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深入,如何加大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可操作性已成为当务之急。省政协副主席张生朝委员就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张生朝说,目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与《专利法》部分内容不相衔接,侵权事实认定困难。《专利法》是法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法规,两者应避免冲突。中药品种保护也应确保品种保护权的排他性。《专利法》明确规定,只有发明创造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才有可能成为专利的主体,并且,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具有排他性,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保证了专利权人的唯一性。而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多家药厂可以获得同一中药品种的保护,同一品种的新药可以有多个新药证书的持有人。该规定致使重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由于主体的不确定无法构成排他性的保护。为此他建议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之内容互相衔接,使医药知识产权得到更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