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证采砂(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将推动非法采砂执法治理工作取得更好成效。《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采取专项联合执法治理非法采砂行为,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行政机关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责任追究只能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唐冠军就非法采砂执行难问题提出建议,建议严格追究长江非法采砂刑事责任。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