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出行不属经营性客运活动

2016-10-12 06:01阅读:4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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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乘出行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为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车辆应当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同时还规定,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四是应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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