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汽车(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租赁,全国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即使是行业规模、经营主体等最基本信息的权威统计也无从获悉。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汽车租赁领域的规制目前是空白。目前只有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即2004年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把汽车租赁纳入到调节范围。据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统计,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法规的只有北京市和山西省。
这些法规和规章对于汽车租赁定义和范围也比较混乱,有的规定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有的规定租期3个月以上和婚庆车可以提供驾驶劳务。有的规定租赁车辆为9座以下的客车,有的规定是客车、货车和特种车。还有的是将汽车租赁定义为出租汽车。
而在日本,汽车租赁行业划分比较细致,特别是将短期汽车租赁这个交通属性比较突出的行业单独确定为“自家用自动车有偿贷渡业”,这样既便于针对其交通属性进行行业管理(如使用特殊标记牌号、缩短检验周期),也区别于传统道路运输行业(不登记为运营车,不按运营车辆标准执行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