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了解各地区对船舶(船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排放控制区现阶段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下个阶段要求的准备情况,摸清排放控制区实施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成立了“船舶排放控制区专项督查组”,赴天津、上海、深圳对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此次督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检查、台账资料检查等形式,重点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督查。
排放控制区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制定配套方案,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政策顺利实施;积极推进岸电和清洁能源等替代措施应用;通过地方和国家资金补贴,缓解行业运行压力,对于现阶段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落实情况良好;国际国内航行船舶均可以满足国际海事组织提出的“全球范围内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3.5%m/m的燃油,氮氧化物排放满足TierII标准”的要求,各地区未发现超标情况。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基本可以满足《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的“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的要求,仅少量船舶因使用非正规企业提供的燃油而导致油品质量不合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上海港)的船舶基本可以满足《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提前实施“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燃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