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互联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航运”交易模式或将成为航运纠纷新的增长点。“互联网+航运”所催生的新型交易模式会带来过去所未曾出现过的纠纷增长点。《白皮书》中举例说,传统的海运订舱主要通过货代公司向船公司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不少船公司推出了“运价直销电商平台”,即货主可以通过运价直销平台直接向航运公司“约号”,航运公司因此取得了货源竞争优势,相应地货主因减少了中间代理环节而从航运公司处获得了较低的运费条件,形成了船方和货方的共赢局面,但处于中间环节的货代企业的业务及利润空间因此受到挤压。
当货主通过电商平台在线上向航运公司取得“运费约号”后,委托货代企业在线下向航运公司实际订舱时,因“约号”所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货主未能准确地向货代企业告知“约号”信息;二是货主告知货代企业“约号”信息后,货代企业未向航运公司进行披露;三是货代企业迟延订舱导致“约号”过期;四是航运公司针对不同客户、在不同“约号”下给出的运费条件有所差异,一些情况下货主仅能证明存在“约号”。
但却无法准确举证约号下具体的运费价格。这些都会在货主与货代企业结算时产生争议。上述在案件中已经反映出的问题还主要集中于航运公司运价直销的互联网经营模式。随着第三方航运电商平台的逐步兴起和加速发展,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平台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