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中提到:近年来,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并借此牟取经济利益,进而催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非法中介。
为此,此次送审稿增加了对代人“铲分”牟利的处罚新规。此外,送审稿还明确对于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三种行为,即使未构成犯罪,也处以资格罚、人身罚、财产罚三重重罚。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1年后,再度修改,拟对代人“铲分”牟利现象施以重罚:暂扣驾照六个月,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被处罚后一旦再犯,处罚力度将上升到15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于2004年,确定了累计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但其中对于代人“铲分”现象并未涉及。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实施,提高了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不过仍未涉及代人“铲分”现象。
与此同时,代人“铲分”牟利案件频发。仅去年以来,天津、牡丹江就陆续被曝中介明码标价为人“铲分”、机动车驾驶人协会收钱帮人“铲分”等案件。北京市大兴法院去年还判决了一起案件,幕后“职业铲分人”高佳喜自2012年起,贿赂多名交警和辅警,帮他的“代理人”铲分。
此次,公安部在送审稿的《说明》中强调,为了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教育警示作用,借本次道交法修改之机,增加了对代人“铲分”牟利的处罚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