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乘客向投诉称在乘坐G3次列车从北京南站前往南京南站时,在餐车上遭遇“强制消费”:如果坐在餐车里,就必须要买一杯价值88元的茶水。经调查发现,只有北京、济南等铁路局部分列车上有茶座服务,定价也不统一。
2007年,当时的铁道部就强调,餐车改其他用途买卖座位的可以投诉。然而业内人士称,即使向12306投诉可能也没用,铁路部门没有任何关于餐车就餐消费的规定。在售卖食品方面也没有法规条文,甚至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把茶座收拾出来让乘客乘坐,也只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这样的结果就是:高铁餐车“卖茶”,游走在违规和不违规的边界上。
律师认为,如果旅客没有消费活动却占据餐车座位,不仅可能影响他人前来就餐,也对餐车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律师表示,动车餐车服务同样适用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