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省(区、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修订草案系二次审议稿。去年12月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机动车限行是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限制,在特殊情况或者紧急情况下尚可理解,但不宜普遍授权。
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了不少建议。有公众建议增加对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规定,有的建议明确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具体程序,如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取得社会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先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