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甘肃省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报废老旧机动车(中国机动车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 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自2015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排放标准。
《办法》提出,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和免于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环保部门 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对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 抽测。机动车抽检不得收费。同时,依照财政部、商务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财政部、商务部每年确定的补贴条件、办理老旧汽车报废 手续并购买新车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政府应鼓励生产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机动车,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技术、装置及机动车油料添加剂。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应该积极协调,通过提高燃油质量,降低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2014年底前,全省全面执行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油、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