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意见出台 新建铁路须接驳公共交通

2014-08-12 10:28阅读:2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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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要求按照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要求,对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在支持铁路(中国铁路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的原则。

在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增强铁路站场和周边地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指导站场改建及周边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

《意见》要求,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意见》指出,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意见》还指出,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在新建铁路建设项目时,提出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明确要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明确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

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上提出,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国土资源部备案。规定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此外,还提出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的配套政策,统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管理。在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上,要求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并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意见》规定,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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