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近日公布《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快递业务的经营主体、快递服务、用户权益、快递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中国快递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变相交由个人经营快递业务、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加盟人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短少,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由被加盟人与加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寄递时限、服务价格、服务区域、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寄递时限不得低于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处理快件。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其他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处理。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企业扰乱快递市场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快递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检查、倒卖快件,不得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规定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从业人员泄露或者向人非法提供用户信息,以及倒卖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快递实名收寄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车站、酒店、广场等人员流动的公共场所收寄的快件;寄往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区域或者在该区域收寄的快件;以及内件属于国家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的,寄件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在快递运单如实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对于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与快递运单的内容不一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权不予收寄。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户不得交寄或者在交寄物品中夹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生化制品、麻醉药品、传染性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普通化学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予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