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切实规范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的通知》,降低铁路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从2013年 3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通知》规定,对企业自备车管理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的规定执行,停止执行其他向企业自备管理服务的收费规定;降低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每吨货物价值不足200元、200-500元、500-5000元和超过5000元的,由按不超过货物价值的7%、5%、2%和1%收费,分别降为按5%、4%、1.5%和0.5%收费。
《通知》要求,铁路货运延伸服务企业开展货运延伸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委托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范围执行,承托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延伸服务经营场所按规定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项目、标准开展服务和收费,一律不得代理粮食、化肥(化肥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农药等货物的铁路运输;不得在专用铁路和专用线上开展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代理货物运输业务;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少服务多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