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清远市城管局获悉,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为清远市实施“桥头堡”战略提供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继《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之后,清远市再添新措,出台了《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规范管理建筑垃圾。
运输车辆需“建筑垃圾准运证”
《办法》规定,市区建筑垃圾实行“谁排放谁清运”的原则。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或修缮,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办法》对运输车辆的准入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载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由市城管局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城市建筑垃圾受纳证》。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由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运输单位和专用车辆承担。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专用车辆,必须由市城管局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城管局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办法》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对其运输车辆按统一标准密闭改装,未经密闭改装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罚款5000至50000元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凡未领取《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