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将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2010-06-28 10:12阅读:56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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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在举行的“鼓励轿车走进家庭”政策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有关专家透露,《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在进行修改,未来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认为,该规定本身就具有缺陷,缺乏有效监管,违规成本太低,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这造成汽车企业主动召回积极性不够,被动召回程序又十分繁琐。

对于加大不按规定召回问题车车企惩罚力度的建议,部分业内人士称,如果真这么做,企业的成本将大幅上升,很多企业都承受不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慎重。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称,除了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法等,但都是原则性的,难以真正保护消费者。由于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惩罚的上限是3万元,要加大惩罚力度则必须升格。此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汽车三包规定,细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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