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部长部长李盛霖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8号令,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删除“公路养路费”.
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实施条例指出,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公路或者桥梁、隧道的养护及收费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实施条例强调,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过渡费,以及其他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挤占公路规费。 对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挪用公路规费于其它建设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审计、财政部门有权追查、索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