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建商品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2009-01-07 04:17阅读:130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字号
   根据烟台市制定的《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必须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烟台市要求开发经营者在办理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前,需将拟实施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行为如实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对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行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开发经营者在商品房公开销售前,需按规定标注每套房屋的单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总价格及其他价外费用等内容。开发经营者销售商品房,需在合同中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公共配套房屋及设施产权归属,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高标价、打折扣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