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制定的《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必须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烟台市要求开发经营者在办理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前,需将拟实施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行为如实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对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行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开发经营者在商品房公开销售前,需按规定标注每套房屋的单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总价格及其他价外费用等内容。开发经营者销售商品房,需在合同中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公共配套房屋及设施产权归属,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高标价、打折扣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