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智能活动独创性 体现内容技术

2019-05-29 01:17阅读:7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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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计算机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或图形在何种情况下可构成作品,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应该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成果;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智力成果这4类。

对于何为智力成果,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智力成果一定是自然人实施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作品必须体现人的思想感情,有作者的个人印记和创作意志;有的人则认为智力成果不必拘泥于自然人创作,关键的要件是独创性,满足独创性要件则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文字内容或图形没有自然人的创作,一般也难体现出独创性,完全是通过人工智能而产生的内容,是由“机器创作”,如拥有超强诗歌写作能力的“微软小冰机器人”,尽管创作的内容可能带有“独创性”,也不能构成作品。但如果内容或图表的数据来源于检索,包含人力的汇集和编辑以及创新,则不属于“人工智能”的范畴。

对于完全智能生成的内容,软件研发者或软件使用者是否能成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关于智能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保护本身存在争议。如果认可其应受保护,那么便要考虑保护的权利(益)主体是谁。最激进的主张是赋予智能机器以权利主体地位,法律技术上通过类似于法人的拟制来完成,这符合权利发展规律,是科技与社会实力提升的结果。也有其他观点认为,人永远是目的和主体,机器是客体,主客体不能互换。即使保护智能生成物,其权利主体不是智能机器本身,而是设计者(研发者或编程者),或者是操作者(使用者),也有主张是所有者,甚至还有主张合作作者的观点。

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涉案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软件研发者不能视为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创作者,因为所生成的内容并非基于研发者的需求,并非由研发者通过输入基本的数据或者关键词而产生,所生成的内容并未体现研发者的思想,并非独创性表达。软件使用者的情况也类似。

完全由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那么是否可以自由使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与其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是两个概念。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不受保护。从创作激励和传播激励的角度来看,未来法律制度的设计可能会考虑为相关主体提供一定形式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即使不是通过著作权法的作品保护。最终激励更多的金钱和智力投入流向这个产业。

这些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的投入,只是研发者可以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获得回报。相对而言,软件使用者更有动力传播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保护软件使用者的权益更有利于文化传播。但依据现有法律,对于使用者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尚难以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保护,而其他法律也未有相关规定,软件使用者的权益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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