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国能源消费仍以煤炭为主,可以预见,未来煤炭在我国能源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持续较长时间。煤炭行业行情看好,煤炭装备市场也同样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节能技术装备必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重点。
多管齐下
当前,我国的煤炭利用存在严重的浪费问题,我国能源加工、转换、输送和终端利用的综合效率仅为31%,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8个百分点。要促进煤炭的节约利用,亟须大力发展煤炭节能装备产品。
节能技术装备的发展应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在节能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企业是技术装备更新的主体,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节能装备的研制和使用具有“投入大、见效慢”的特点,在遵循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前提下,受利益驱动,企业往往会选择“投入小、见效快”的传统生产设备。这就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法规进行引导和激励,弥补市场缺陷。
我国政府自上世纪80年代起就陆续出台了有关节能装备发展的激励政策,如税收减免、贷款优惠、设立节能基金等。但这些政策存在诸多缺陷,使得政策的激励效果不明显。首先,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节能政策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混在一起,基本上只采用单一税收减免措施,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其他政策手段未被采用,不利于装备的更新。其次,贷款优惠和节能基金政策不是专门为节能制定的,而是镶嵌在鼓励开发和推广、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中,对增添节能设备支持力度不够,降低了节能项目的吸引力、竞争力。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首先,尽快制定《节约能源法》配套法律法规,将税收、节能资金等优惠政策法律化,确保激励政策的稳定性。这包括:完善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税前抵扣、延期缴税等手段;设立专项节能资金,并详细地规定资金的使用条件和方式;为特定设备制定节能目标,专门促进其发展;完善贷款优惠制度,放宽因开展节能装备项目进行贷款的条件;科学制定强制性能效标准,对低于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装备实行强制淘汰;完善自愿性能效标准和标识认证制度,制定节能设备如煤炭液化设备的自愿性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
其次,建立自愿协议制度。即节能装备研制或使用单位与政府签订协议,节能装备的研制成功或者使用单位达到了特定节能目标,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三,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的设立。通过税收、价格、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的设立。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开展节能技术装备的咨询、开发、转让、融资等服务,促进节能装备的发展。
第四,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在制定有关节能装备的强制性标准时,要让企业充分参与。
以点带面
除了山西这个产煤大省的煤炭装备产品有很大发展之外,高效节能的煤炭装备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发展迅速。
目前,徐州市的江苏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正在与中国矿大进行大型高效综采煤炭装备制造方面的产学研合作,据中国矿大煤炭研究总院院长王金华介绍,按照国家要求,在2010年底前,国有大中型煤矿的机械化程度大幅提高。随着煤业升级改造的深入,未来数年内,采矿设备市场将有300亿~500亿元的增长空间。而这一市场最大的蛋糕,无疑是为那些生产高端产品的企业准备的。
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生导师、科技处处长岳建华认为,煤炭装备制造业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产学研中重要的一方,目前中国矿大已经有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和煤矿瓦斯治理两个国家级工程中心,可以说在煤炭装备行业技术研究与理论研究方面已做好了准备,而且徐州现有的工程机械加工优势完全可以应用到煤炭机械方面来,关键是如何有效结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