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已经做了两轮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的修改重心放在了进一步完善征地情形及补偿标准,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土地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并且完善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细则上,提出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呼声颇高的“吸纳宅基地‘三权分置’经验”的详细改动并未出现。
而此次三审修改最终通过,修正案要求进一步收紧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同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提出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其中,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作为原国土资源部上一次酝酿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在这一次的修改三次审议过程中也不断细化。征地制度改革涵盖三方面内容。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