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
2018年12月初次审议之后,针对草案一审稿中对征地情形的有关规定,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征地情形应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有关建设活动应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同时增加规定,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土地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增加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还增加了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多年来,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在实践中,现行征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随着征地规模和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逐年增多,导致涉及征地的信访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风险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