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用地市场供地主体发生变化

2019-01-09 07:08阅读:9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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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导致耕地面积锐减,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做了全面的修改,提出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这对整个中国的建设用地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致使这20年来的经济发展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1997年以后,实行用地规模控制和用地指标审批管理制度,省级政府自然将紧缺的用地指标用于省会城市和其他中心城市,大多数县域经济发展很少分配到用地指标,由此导致集体建设用地量大大缩减。在得不到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下,非法用地的现象开始蔓延。

面对这一制度问题,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房地产草案也做了颇为关键的“删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意味着整个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地主体将发生转变,即由国家这个单一主体,转变为集体和国家两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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