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仍不放开

2019-01-08 09:28阅读:8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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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前宅基地现状,各界看法较为统一,但对于改革进度的评价却并不一致。在分组审议中,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当村里人越来越多走到城里的时候,还得要求这个宅基地在村集体内部流转,这违背了现实。事实上,房地产宅基地交易隐性市场却在不断发展,这些交易由于不受法律的保护,乱象丛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建议加紧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实现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管理优化,早日将这一灰色市场纳入法治的轨道。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机制不完善不清晰,立法滞后。此外,农民房屋产权权能不完整,没有抵押权能。随着农民进城落户居住,农村房屋常年闲置的越来越多,由于缺乏交易市场及交易规则,资产变现难。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流转、房地产有偿退出、继承及抵押权能。目前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无法形成流转市场和价值,应逐步扩大流转范围。

农村的住房、宅基地闲置非常严重,又不允许买卖,农房与宅基地也应“三权分置”,鼓励承包地流转,也应鼓励农房、宅基地流转,否则,农房闲置不值钱,城市的财富又无法向农村流动,这是两不利,应当改为两利,即鼓励农房与宅基地流转,使城市人下乡养老有安全稳定预期,这是新乡镇建设的一条出路。

根据当前相关政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尚设定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并未对城市居民放开。当然,流转范围太小,形不成流转市场,范围过大,城市居民下乡占用宅基地可能会成为难以阻挡之势,要把握好“度”,要禁止城市居民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和私人会所。

完善农民房产制度,改革趋向是向城镇房屋看齐,对符合规划、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的农民房屋,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确认产权。依法赋予农民在将房屋抵押时宅基地使用同时抵押的权能,通过“地随房走”实现房地一体,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管住了,农民取得宅基地的资格权管住了,农民房屋的流转可以有限度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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