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试点要想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于,须将农民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这是基本前提,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并导致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从短期来看,也不能对其降低房价、房租寄希望过高,正可谓远水难解近渴。
需要注意的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租赁房不论从现实意义上来讲还是从政策制度可行性来看都困难重重。从法律法规来讲,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是被严加限制的,其主要限定于乡镇企业、公共基础设施等用途,而租赁房事实上是属于居住用途,若用于建设租赁房事实上是与相关法规相互矛盾的,其审批很难被国土部门和地方部门通过。目前以试点进行政策突破,但未来试点成熟之后,恐怕还需要从法律法规上进行修改完善,才真正意味着土地多元供给。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土地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虽然集体用地上建设长租公寓能给农民土地集体带来持久性收益,但是公租房的建设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需要资金的支撑,而农民自筹资金一是积极性不高,二是资金规模小,同时以租赁项目进行融资事实上很难获得金融支持。其次,就算建设之后也存在一定的不动产的资产价值、市场经营风险。
农村集体用地上建设长租公寓大多借助于资本的力量,那么,这意味着长租房的利益分配问题,如何合理进行利益分配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目前,缺乏相关利益代表人决定标准,更没有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因此,租赁收益分配或是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性住房的巨大绊脚石。而如何让农民从集体土地上获得更高的收益,而不是沦为资本的利益,这是需要充分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