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虚假的广告“画皮”之下套路深

2018-08-13 02:59阅读:16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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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一位资深的房地产广告业内人士说。一些看起来“高大上”的广告语,实则隐含着难以启齿的“潜台词”。譬如,“稀缺楼盘,坐拥宁静”,可能是“项目比较偏僻,周边人气不足”;“千亩大盘,成熟社区”,可能是“开发周期比较长”;“湖景洋房,水景园林”,可能是“小区里有个小水坑,坑边可能有围栏”……从项目位置、道路交通,到周边设施、未来规划,房地产广告中充斥着不实之词,这些虚假违法广告除了在传统媒体上出现,还蔓延到社交媒体。

不实之词肆行

“10分钟到高铁站”“入住读名校”“30年超长摇钱树”……在这些诱人的承诺背后,却是一套又一套的欺骗手段。

业内人士介绍,像这样以时间来标示距离的,不少是虚假宣传。武汉市近期公布了两个案例,一个是房地产广告说“客运站5分钟即可到达,出行畅达无忧”,另一个则是开发商宣称“距市区6公里、市中心仅15分钟车程”,被查处为虚假广告。

还有一些房地产广告声称买房读名校,实际上却是在违规“放空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7月中旬发现,位于中部某市的一在售楼盘在其官方网站的项目展示中说,“全龄书香环伺,文化之风蔚然盛行……学校签署协议,入住即可入学”。

拨打销售热线,接线人员回复说:“是我们的官方网站写的吗?我问一下策划吧,我感觉这不对。”她表示并不清楚这一承诺,并说能上另一所更好的学校。广告中承诺的学校成立于2013年,后来改了名。该校工作人员回应说,房地产商的这一说法是假的,不要相信。

而那些动辄冠以“第一”“最”名号的,不少是在胡吹。天津市广告监管部门在监管中曾发现,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在广告中宣称其“中国物业服务质量第一”,因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涉嫌违反广告法,最终认定是发布虚假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此外,还有一些房地产广告忽悠投资稳赚,违法宣传升值回报。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兰州市曾查处开发商宣传展板上违规使用“居住、投资价值一路看涨”“稳赚财富、收益保障”等字眼。南宁市曾查处“30年超长摇钱树,头3年收益率达36%以上,高收益投资”等违规承诺。记者在郑州采访时发现,一开发商打出“10年资产涨潮计划”的广告语。当前房地产虚假广告铺天盖地,带有普遍性。除了传统媒体当中的虚假广告之外,还蔓延到社交媒体上,甚至还有网络直播、垃圾短信、垃圾电话等。

广告商上演“最强大脑”

“稀缺楼盘,坐拥宁静”“千亩大盘,成熟社区”……如此“高大尚”的广告词,有着什么样的“潜台词”?

为了规避监管,广告商千方百计打擦边球。“比如,房地产广告不让提学区房,那我们就说‘读书声声声入耳’;如果地铁站点尚在规划,那就把‘规划中’这三个字印得尽可能小,最好让人看不到。”王先生说。

铲除滋生土壤

专家表示,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很多时候人购房的时候只能主要看广告,具体房子情况如何要等到一两年甚至数年交房后才知道,这就给房地产违法虚假广告提供了生存土壤,也增加了购房者维权的难度。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建议,首先,要对房地产广告加强监管,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虚假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广告监管处处长李保成认为,要以大众传媒和网络媒体为主要监管对象,加强广告违法线索监测,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保持对严重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与此同时,各地应建立起一个能够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共享、包含传统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监测在内的综合平台。

同时,相关责任主体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自觉避免用潜台词误导消费者。刘俊海认为,房地产广告发布在不同环节有四类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公司、刊发媒体和广告代言人,都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应增强对房地产广告信息的鉴别能力,避免受到虚假房地产广告信息的误导,还要提高警惕,增强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让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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