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推出同时需要进行政策与体制综合性配套改革和建设

2018-05-02 02:16阅读:5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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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涉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征信体系建设问题。必须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的居民全面、清晰、准确、可核查的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数据库。同时,依托房产税推出与市场调节机制,房地产调控对合理需求者,应回归降低交易税费、促进交易而非以增税等限制交易的正确轨道。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继续补课,大规模进行建设。基于实际需求,保障房申请居住应当降低门槛,最大程度地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保障房制度设计应限制产权与商品化流通,以此保持保障房的长期与总量的供给稳定。这是社会安居之需,最终也将有利于商品房市场的健康稳定。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房地产税目标实现要求房屋交易主体诚实守信,客观上也对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诚实执法提出要求,比如要求政府与社会监管部门、房屋资产登记评估中介机构等公正执法,恪守职业操守与职业规范,这对各级政府在立法和公正执法全社会守法纪律、理念等方面都将提出挑战。在房产税推出的最初甚至相当长的时间里,笔者认为地方政府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的理念、水平、能力、手段等方面的差异,将是决定房产税能否得以正确的公平、公正制定和执行,以及房产税立法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最重要因素。这些方面属于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政府执政理念、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时代命题,是未来需要长期努力追求的目标。

关于房产税立法,笔者再强调一下核心的主张:房产税推出需要科学合理、稳重慎审,任何税收都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这种“恶”不得不为,则一定要考虑具体国情,照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关切。现阶段来看,基于安居保障要求,房产税应当设计普适性的免征额,以不增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持有成本,使每一个公民足以有尊严地安居生活,同时以超额累进方式对多占有资源者多征税,以此体现对收入分配与财富的调节功能,应当是民众最普遍的关切。

此外,房产税推出还应当进行综合性的制度配套改革、建设,切忌简单粗暴不切实际地推出,使得应当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必要的恶”,成为伤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普适性的恶”,引发新的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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