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土地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2017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首次提出,耕地占补平衡要探索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土地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对于如何探索补充土地耕地国家统筹,只有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才可以在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项目中,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而其他省份,则必须在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时,才可申请。这与此次《统筹办法》的表述基本一致。但《统筹办法》将其他省份申请条件中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改为“重大建设项目”,尺度有所放开。
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的省份,需要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其中,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不仅是申请省份有所限制,《统筹办法》对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不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