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确立法律依据

2017-11-06 01:20阅读:4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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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土地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调查,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刘振伟说,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

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确立法律依据

承包农户流转承包地有多种因素。一方面,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农户分散作业的模式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把小块土地连接起来进行集约经营不但能够降低成本,而且能提高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降低,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也使得很多承包农户有流转承包地的现实需求。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各类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

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草案第四十条还设置了具体的规制性条款,规定“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第三方对承包地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地越种越多,李哲士却一直心存隐忧。农民开展集约化经营前期成本大,比如用于播种、收割的大型农机,大批量运输粮食的车辆,大批量存储粮食的仓库,等等,另外农业收益的回收周期长,只有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才能保障他们收回前期投入成本并取得收益。

不过,改良土壤让很多“种粮大户”心动,却迟迟未能付诸行动。改良土壤,不但几年没有收入,还要付出极大投入。修正案草案也试图为这一新业态提供制度保障。草案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经承包方同意,第三方可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对于深受投入资金难题困扰的农民来说,修正案草案也透露出一个利好消息。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具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解除进城务工农民“后顾之忧”

刘振伟在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农转非,曾经很让农村人向往。但是,近些年,有些农民通过买房等形式,把户口迁入了城镇,却发现因为缺乏谋生技能,面临着生计困难,远不如守着口粮田过日子来得安稳。如何更好地保障这部分农民的权益,草案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这样的设置更人性化,也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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