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天津市31日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4月1日起,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士,暂停在天津市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除采取区域性住房限购外,实施意见还从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方面,为保障天津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天津将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
同时,为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天津将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千讯咨询发布《中国房地产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将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