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政”吃紧,改革进入深水区,房地产税也被提上日程。2016年12月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结合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是对不动产开征持有税。房地产税改革中最关键的是针对个人住房持有环节的房产税。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韩国等成熟市场经济体将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和稳定来源,Wind数据显示,美国房产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15%左右,日本固定资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40%左右。
但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征收对象主要是经营性的房产产权所有人,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则被排除在外。《中国税务年鉴》数据显示,1998年至2004年间,房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维持在3%左右,而2005年起逐年下降,尽管2011年略有回升,但仍在2.1%-2.4%区间内。从已经试点的上海和成都两个城市的经验来看,由于征税税基很小,使得房产税未对税收总额作出很大贡献,也几乎未体现出税收的调节作用。
相比国外,中国仍有大量基本居住需求,房产税因免征面积设置、房产评估值豁免设置等,很难形成高税收规模,千讯咨询发布《中国土地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短期内无法完全替代土地财政。但他也认为,房产税推出,可能成为重要地方财源。房地产税的出现,可以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尤其是增加地方政府的稳定收入,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地方政府高价卖地的意愿,减少地王出现的概率。
不过,在减税减负的大方针下,直接全国范围内推广房地产税并不现实。目前国内的土地年租制与房地产税冲突,“新增税费、不改变供需结构的话,最后结果依然是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