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纪业务包括收集、记录、核查、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协助或代理洽谈、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服务内容。“明确业务的同时,其实也厘清了不动产登记、金融、经营管理等非房地产经纪服务性质,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捆绑这类服务并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经纪业务委托,应当查验委托人身份证明,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向委托人书面告知相关事项,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具体要求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出售、出租房屋委托时,要现场查看房屋、核对房屋产权信息、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时应标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对政府部门能够提供核验服务的房源信息的,应标识该房源核验二维码。
尤其是,对于独家代理存量房出售或出租、承购或承租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且符合发布信息规定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同一机构或独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总经理所持股、从业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交易相对人委托。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交易当事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加重交易当事人责任等对交易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