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将2016年至2020年作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土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的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吉林省还将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核对、企业备案和租赁登记备案服务。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按区域、用途定期发布房屋租金指导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