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该通知自2016年10月2日起实施。通知称,在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
通知所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约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联机备案合同、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房地产(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
通知称,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