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意见》中第十三条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意见》同时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意见》还要求,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